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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擅自卖房!还能追回房子吗?卖房合同有效吗?--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19-11-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结婚可以没车,但是不能没房子!”房子现在已经成为男女双方对于结婚的基本要求,哪怕是两个人共同奋斗也要先有个落脚的地方,有个家。

随着房价居高不下,房子也就利索当然的成了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核心争议。最近,有这么以为咨询人询问,丈夫偷偷背着她擅自把一起买的房子给卖了?那可是他们两个人多年的积蓄啊!还有可能把房子追回来吗?

●案例回顾●

王闯(化名)与慧芳(化名)于2016年登记结婚,二人共同出资买了套房。

两年后,王闯背着慧芳擅自将该房屋卖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房子以买卖的方式完成过户。

慧芳得知后直接把王闯和其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基于以下4个原因,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该认定无效。

一、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③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王闯与慧芳没有对房屋的归属作过任何约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未经慧芳同意王闯擅自卖房的行为无效(✘)

①依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并且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也就是说该房屋的出售是需要经过王闯和慧芳一致同意,一方不同意有权追回房屋。

三、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①一种情况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②另一种情况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③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案例中,出卖夫妻房产显然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那么王闯在慧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产“出卖”,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③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