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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家荡产娶媳妇儿,离婚彩礼还不退?2020:婚姻法:彩礼可退--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0-08-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我国,彩礼是很普遍的风俗,很多地区的彩礼数额居高不下,越来越高的彩礼正成为适龄青年最沉重的负担。近年来,由于订婚后又分手、闪婚闪离等种种现象的增加,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所以,彩礼背后的法律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

虽然《解释二》第10条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表述,但在法律上,“彩礼”一词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所以,在认定男方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首先,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

2、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社会生活中,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结婚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3、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是否同居、彩礼的实际用途、结婚与否等都应当是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法官应在遵循规则和考量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如此既是对习惯和传统的尊重,也是对信用所代表的道德伦理的尊重,更是对现代婚恋生活内存的公平之理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