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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房屋,即使强拆人员不是政府人员,政府机关也要担责--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0-08-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再审申请人因诉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强拆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行终91号行政裁定,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自有产权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2008]第4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涉案房屋在2014年被拆除。再审申请人认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强制拆除前,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其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武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以原告(上诉人)应就武汉市人民政府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属于起诉无事实根据的情形,据此裁定驳回。

武汉市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并非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也从未实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涉案房屋由原贺家墩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拆迁工作。再审申请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最终,最高院支持再审人的申请,指令原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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