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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老公过世,婆婆让我配合过户,该怎么办?--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0-09-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由于过门多年只生了一个闺女,小慧(化名)没少挨婆婆数落,老公过世后,婆婆不仅没来看过一次孙女,更是要求小慧(化名)配合把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过户给自己。

这套房子原本是小慧(化名)和老公辛苦打拼下来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只登记了老公一人的名字,现在婆婆想要据为己有,小慧(化名)该不该妥协?这房子又到底该归谁?

【法律解答】

小慧(化名)的婆婆对于这套房子的继承问题存在两个误区。

一、发生继承的房产份额

虽然房产登记在小慧(化名)老公一人名下,但是房产是在婚内购买并且购房款的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产应该是小慧(化名)和其老公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老公过世后,属于老公的1/2房产作为遗产被继承,而属于小慧(化名)的1/2房产不发生继承,仍属于小慧(化名)个人财产。

二、房产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也就是说在小慧(化名)的老公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小慧(化名)和其女儿与婆婆拥有相同的继承权,三人应平分这1/2的房产份额。

所以最终继承完成后的房产归属如下,婆婆:占1/6房产份额;小慧(化名):占(1/6+1/2)房产份额;小慧(化名)的女儿:占1/6房产份额。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房产的处分,需要由超过2/3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小慧(化名)个人占房产份额的2/3,所以这套房产过户给小慧(化名)所有更合理,过户后再由小慧(化名)按照婆婆和女儿所占房产份额进行补偿。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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