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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如何定罪--丁玉铭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9-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5年底,无业人员林某为了偿还赌债,便预谋抢劫同村邻居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林某遭到对方的强烈反抗,为了避免被路人发现其抢劫事实,快速劫取李某身上财物,林某持刀砍向李某头部、肩膀等处,最终将其杀害,后将李某身上携带的数千元现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取走。案发后,林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林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统一司法实务认定的标准,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6日颁布了《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批复》的规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杀人或在抢劫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仅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杀人仅是为了夺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不宜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评价,且抢劫罪的量刑幅度也可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标准。但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及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林某在抢劫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李某的反抗,顺利实现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本质仍系为了夺取财物而实施的杀人行为,杀人行为仅是其夺取财物的手段,而非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根据《批复》的相关意见,对于林某的犯罪行为仅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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