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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0-10-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以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等法人组织均可构成本罪。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行为,如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销售者不知产品系伪劣产品,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生产或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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