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套路贷”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4-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2016年4月7日,陈某向王某借款本金10000元(预先扣除前3个月利息1000元,实际拿得9000元),陈某父亲陈某1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为促使对方还款,王某让陈某、陈某1分别以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同时签下一张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

2016年8月1日,因未收到还款,王某持50000元借条将陈某、陈某1起诉至永春县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1日,陈某、陈某1向王某还款10000元,在已收到10000元还款的情况下,王某拒不归还借条也未向法院撤诉,在陈某、陈某1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向法庭隐瞒实际借款为10000元且已还款的事实,导致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

2017年6月28日,王某向永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陈某1银行卡内33500元的存款被划拨,并在扣除诉讼费用后拿得剩余案款31800元。2018年9月27日,王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永春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未达追诉标准),归案后其未主动供述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以及相关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事件分析】

2016年4月7日,经被害人陈某1(64岁)提供担保,被害人陈某(系陈某1之子)到王某的家中向其借款人民币(下同)10000元。

当日,王某预先扣除前3个月的借款利息1000元后,实际仅给付被害人陈某款项9000元,并让被害人陈某、陈某1按其要求出具了1张内容为“本人东关镇东美村6组陈某因生意需要向东关村王某借人民币50000元整、利息按2分计算”、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7日”的借条(陈某、陈某1分别在该借条的借款人、担保人栏内签名)。

同年8月1日,王某持该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诉请判令“陈某向其偿还借款50000元及从2015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陈某1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年8月21日20时30分,被害人陈某、陈某1共同来到王某的家中地下室,王某当场收取被害人陈某1偿还的钱款10000元后却拒绝归还该借条,被害人陈某从王某的上衣口袋中抢走了1张借条(借款金额为20000元)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且不慎致使其手机掉在地上屏幕被摔坏,王某即向永春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报案。

王某收到被害人陈某1的还款后,不仅未向法院申请撤诉,而且在被害人陈某、陈某1均未到庭参加法院2017年1月5日开庭审理该借贷案的情况下,仍向法庭隐瞒实际借款日期(即2016年4月7日)、借款金额(即仅给付9000元)及已还款(即10000元)的事实,导致法院于当日依其诉讼请求作出(2016)闽0525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

“一、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5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陈某1对陈某偿还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陈某、陈某1负担等”。该民事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于同年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同年6月28日以被害人陈某、陈某1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5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7年5月6日)止的利息25000元(不包括所申请执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75000元]。

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向被害人陈某、陈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年7月1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陈某、陈某1的银行存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同年 7月17日,法院又向被害人陈某、陈某1发出(2017)闽0525执1385号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将二被害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0月13日,法院划拨了被害人陈某1在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的4笔定期存款金额计33500元。

同年11月20日,法院从所划拨的存款中扣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计1700元后,王某向法院领取了执行款31800元。同年11月22日,永春法院又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9月27日17时许,王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即2018年9月19日凌晨将被害人陈某业停放在其家店前屋后的2部小轿车刻字划痕并扎破轮胎、经鉴定被毁损的财物价值为6725元、未达到追诉标准)被传唤东关派出所后,即被留在永春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但其到案后并未主动交代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当日22时许,永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依法对王某所驾驶的闽C37Y98号小轿车及其住宅进行检查,当场查扣了民事判决书及其他诉讼文书4份、笔记本2本[其中附卷的仅有1页记载被害人陈某的借款(即4月7日1万元、4月16日到)、还款(即11月20日收到法院31800元)情况]。永春县公安局于当日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次日晚上,王某被刑事拘留后,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1日,永春县公安局又以王某涉嫌虚假诉讼决定对其立案侦查。王某在侦查期间虽曾翻供,但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及庭审中又均如实交代涉嫌“套路贷”诈骗的基本犯罪事实。

【尸检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实施“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计人民币66000元(即申请执行标的额75000元—实际给付的借款本金9000元),其中既遂41800元(即已还款项10000元+已领取的执行款31800元)、未遂24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