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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对方喝酒,仍将车辆交予其驾驶,是否构成犯罪?--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4-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2016年11月19日晚,张某与马某等人吃晚饭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8RX**小型轿车搭载马某等人至蒋某工作的鑫思路KTV娱乐。

期间张某与蒋某等人一起饮酒,次日凌晨娱乐结束后,张某明知蒋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苏E8RX**小型轿车汽车钥匙交予蒋某并由其驾驶该车。

后蒋某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沿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枫路路口附近时撞击马路中间护栏,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事故发生后,张某、蒋某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分别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被告人蒋某已落实其儿子在其服刑期间由他人暂代抚养监护事宜。

【事件分析】

被告人蒋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却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张某明知蒋某饮酒后不宜驾驶机动车却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其驾驶,并搭乘该车,其虽未亲自驾驶机动车,但其为蒋某提供了主要犯罪工具,且放任蒋某醉酒驾驶以致造成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其行为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与蒋某一同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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