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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初二女生早恋并自愿发生关系,竟被认定为强奸罪--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7-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早恋,一个家长们十分敏感的话题,也是绝大多数家长和老师明令禁止的事情,但就算在大人们如此“严防死守”之下,我们仍然能在街上看到一对对身穿校服的小情侣,旁若无人的卿卿我我。

而我国的家长对孩子大多又是“谈性色变”,但在异性的吸引、未知的诱惑、正常的生理反应下,孩子们很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给自己带来难以想象的伤害。

【事件回顾】

小王(化名)打小父母离异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初中毕业后由于学习成绩不好没有考上高中,小王索性辍学来到一家理发店当学徒。

由于人长得不错再加上能说会道,小王很招顾客的喜欢,其中就包括还在读初二的女生小美(化名),虽然小王是学徒但毕竟年龄不大,每次都能和小美聊得风生水起。

就这样一来二去两人慢慢熟络起来,小美也对这个帅气、和善的大哥哥心生好感,在这个还分不清喜欢和爱的年纪,两个年轻人慢慢发展成了“恋人”关系。

但两人只能偶尔晚上或是周六日才能见面,终于到了寒假,小美和父母谎称和同学出去玩,来到了小王的出租屋,一开始两人只是看看电视玩玩游戏,但“孤男寡女”独处一室,两人又正是对异性好奇的年纪,最后两人还是“情不自禁”的发生了关系。

之后,由于小美走路困难小王骑车把小美送到了小区门口。

回到家后,小美的父母看到女儿神情紧张、走路异样,关心地询问女儿的状况?而小美由于过于紧张一不小心说漏了嘴,最后在父母的逼问下,小美无奈说出了实情。

听到自己的女儿这么小的岁数居然被欺骗和别人发生了关系,小美的父母怒不可遏,直接报了警称女儿遭到了“强奸”。

【事件分析】

我们都知道强奸罪是强迫妇女发生关系,可小王和小美均为未成年人且属于自愿发生关系,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强奸?

警方接到报案后将小王逮捕归案,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小王、小美发生关系时小美未满14周岁,小王已满16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的立法原意基于幼女的生理特征、心理特征均不成熟,不能正确地判断自己行为的正确性,所以不论对方是否同意,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关系,都将构成强奸罪。

所以小王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鉴于小王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且双方属于自愿放生关系,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女方怀孕、受伤等),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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