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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唯一住房不能执行?法律规定:满足这三种情况照样执行--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7-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执行无非查(调查财产)、控(控制财产)、优(多笔债务,优先受偿)、增(增加被执行人),想执行顺利,多了解知识。

但是“赢了官司,拿不回钱”是多数申请执行人面临的尴尬局面,有的时候就算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也由于是唯一住房无法执行法院不给执行,但实际上唯一住房并不是不能执行,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执行唯一住房的三种情况】

法律规定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需求,而非保证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所以并不是唯一住房不能执行,而是执行了唯一住房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居住需求得不到保障。

所以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规定了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三种情形。

1、被执行人子女、配偶(或其他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额外能够保障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法院判决、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执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造成名下只有唯一住房;

3、申请执行人愿意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的(面积不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或是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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