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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醉酒发生关系,清醒后女方报警强奸,这事你怎么看?--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8-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不久前,王先生突然收到大学同学苏小姐的信息,上面写道:自己马上要到北京出差,希望王先生能够尽地主之谊,好好款待一下“老”同学。

突然收到苏小姐的信息王先生十分惊喜,大学毕业后同学们基本上都各奔东西,能联系上的不多,但恰巧苏小姐就是一个,大学时两人的关系就不错,并且那时王先生对苏小姐还有着些小心思,所以毕业后的那段时间王先生还和苏小姐时常联系。

但毕业后,王先生独自一个人跑到了北京打拼,而苏小姐则选择留在家里工作,距离上的差距让两人的联系越来越少,慢慢的也就断了联系。

收到苏小姐的消息后,王先生精心规划了一番,趁着苏小姐的休息时间带着她逛了很多北京的景点,苏小姐出差结束的前一天,王先生邀请她到自己家里吃饭。

在家里吃饭更加放松,王先生还拿出了一瓶红酒给苏小姐践行,两人也慢慢聊起了大学时的那些事,很快这一瓶酒就见了底,觉得还未尽兴的两人又开了瓶酒喝了起来,就这样两人都喝得“断了片”。

第二天一早,苏小姐起来发现自己和王先生都身无寸缕地躺在地上,并且下身感觉到一阵疼痛,意识到什么的苏小姐最后选择了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两人带回了警局询问、调查,通过血液检测发现两人第二天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仍高达60mg/100ml,并且两人均表示不清楚如何发生关系。

苏小姐认为王先生趁自己醉酒“强奸”了自己,而王先生却表示昨晚自己也喝多了,就算两人发生了关系也是在完全无意识的情况下,自己也是受害者。

虽然王先生极力辩解,但最后警方还是以强奸罪对王先生提起公诉。

【事件分析】

1.王先生并没有强迫苏小姐发生关系,为什么涉及强奸罪?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我国《刑法》当中描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当中,其他手段就包括了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所以不一定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才属于强奸罪,胁迫妇女“主动”发生关系、趁妇女力反抗的情况发生关系等情况都属于强奸罪范畴。

2.王先生当时也属于醉酒情况,不能免责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醉酒并不能作为王先生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王先生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也并非所有的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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