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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子债父还”无法律依据,子女欠钱不还,父母无需承担--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8-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当中就算子女成家立业,也剪不断与父母间的紧密联系,“父债子还”、“子债父偿”也就变成天经地义的事情,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有些旧的、不合理的观念早已被时代所“抛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债父偿”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自愿承担】

在我国大多数的父母都无法眼睁睁地看着子女被人“追”债,往往会选择自愿承担子女的债务,像这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情况法律并不禁止,毕竟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民事行为,并且债权人(债主)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父母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被迫承担】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务人的父母往往就成了债权人(债主)讨债的对象,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与父母属于独立的民事个体,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义务。

并且子女和债权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实质上属于借贷合同关系,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子女离世】

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由于父子之间互有继承关系,所以当子女离世的情况下,父母需要在继承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偿还债务,其实本质上还是使用子女的个人财产偿还其生前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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