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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拿不回钱?2021法律规定:这2种方法能够有效避免--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10-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情况一般有2种,第1种情况是对方真的没有能力还钱;第2种情况是对方有能力但不愿意还钱,但不论是哪种情况都足够头疼。

虽然后者我们还有可能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发现欠款人的可执行财产,但执行难度可想而知;前者就算是申请了强制执行欠款人也没有财产能够还债,最后只能以“终本执行”结案,等到欠款人有还款能力后再次恢复执行,而今天要说的这2种方法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根源避免这些问题。

【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2种方法】

其实“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我们对欠款人的财产情况并不了解,俗话说得好“救急不救穷”,如果我们明知对方没有能力还钱,在借钱时就会再三斟酌;如果我们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就可以在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时,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1.抵押

抵押贷款相信大家都十分熟悉,是银行比较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贷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或不愿偿还债务时,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拍卖抵押物的形式收回欠款。

有些人在借钱时,碍于面子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甚至连借条都不让对方写,但借钱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如果对方能够按时还清债务,其实进行抵押行为也完全不会对其造成任何影响,只不过是为了让出借人更加安心。

注意:房产、车辆等特殊物品的抵押,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仅在借条约定抵押属于合同里的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2.担保

担保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借款人与欠款人之间不熟悉的情况,可以要求欠款人找一个双方比较熟悉的中间人进行担保,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毕竟如果欠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由担保人进行偿还。

注意: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担保只有在欠款人无力承担债务人我们才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连带责任担保则是在欠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我们就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所以我们最好要求对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便我们后期维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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