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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还能索要年终奖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年关将近,辛苦了一年的人们又开始总结这一年的得失,而网上也又会掀起新一轮晒年终奖的热潮。一些大公司也在暧昧的支持着员工在网上大晒年终福利,作为自己企业的软广。年终奖是每个工作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更是对每位员工一年来辛勤工作的肯定。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大部分目很明确,如果员工的绩效优良,工作成绩突出,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该给予奖励,一来是对员工本年工作的认可,二来激励员工来年继续努力。说起年终奖,有的人容光焕发,有的人却黯然神伤。原因只有一个,年终奖并非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尤其是对于离职者,还能索要年终奖吗?

【案例】
      2013年1月10日,小美通过面试层层筛选,入职某公关公司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任职大客户经理。因老板经常要求小美出去陪客户喝酒唱歌、参加应酬,总是深夜才能回家,第二天还要一早按时去上班。这样的工作强度致使小美身心不堪重负,最终无法忍受,于2013年12月1日,因身体原因向该公关公司提出离职请求,并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离职。2014 年1月小美得知该公关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了3个月的月薪作为年终奖,小美认为在该公司工作将近一年,理应获得年终奖励,遂向该公司提出要求按其工作月份的比例发放2013年度的年终奖。但该公关公司认为,小美已经离职,不再属于该公司正式员工,遂以不属于年终奖的发放对象为由予以拒绝。小美一怒之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比例支付她应得的那部分年终奖。最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关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间的发放进行明确规定,故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持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年终奖应属于工资的范畴,适用于劳动法“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企业年终奖是根据过去一年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员工表现等因素发放的,且年终奖因人而异、因职位而异,并不固定,属于工资中可变的部分。实践中,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发放,由于本案中该公关公司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均未对年终奖如何发放做出明确规定,仲裁委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考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确定的“同工同酬”原则,要求该公关公司向离职员工小美发放应得的那部分年终奖。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有权自主制定年终奖的发放方案,为了避免以上纠纷出现,应在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人员、发放时间以及发放条件,用规范化的管理制度防控相关企业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