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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出的彩礼能要回来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小美与男朋友小强一起来到城市打工,最初的日子并不顺利,因为找工作,找房子等问题频频发生激烈的争吵,小强不堪忍受,提出分手。小美在俩人分手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了,想到自己在城市孤独一人,无法养育孩子,但是又十分想为前男友生下孩子,就找到以前老家的同学,同在城市打工的小孙,小孙一直很喜欢小美,两人几次接触后,就决定结婚,并告知两方父母。小美父母得知后提出要小孙家给10万元彩礼,并要在村内大办酒席,办结婚酒宴。小孙是家中独子,父亲早逝,母亲积劳成疾,患了重病,卧床在家。但听说孩子要结婚,东拼西凑,向亲朋邻居借了5万元,小孙又向小额贷款公司借了6万的高息贷款,将其中10万给了小美家,留下一万办酒席,应小美要求又从中花六千为她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小孙不得已又和朋友再借了5千元,去小美家花九千元为其风风光光办了结婚酒宴。随后在当地领了结婚证,但小孙母亲病重,但小美不愿意回去帮助照顾,小孙只得自己回家照顾母亲。3个月后,母亲病情好转,由于为结婚欠了巨额的外债,小孙急忙回城市继续打工。回来后小孙发现小美仍然与前男友频繁联系,并得知小美怀的孩子是前男友的,两人因此大吵一架,小强也因为在城市已经找到不错的工作,稳定下来,与小美商量着复合。最终小美决定与小孙离婚,并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小孙面对这人财两空,债台高筑的局面,只得要求小美退还彩礼10万,购买手机6千元,办酒席的九千元。小美不同意,认为这是小孙自愿给的,婚也结了,不能退还。无奈之下,小孙到法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小美返还彩礼10万元,对于小孙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提示:
      “彩礼”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我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婚姻风俗中的一个名词,也称纳彩、聘礼。“彩礼”一般指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物品。此类纠纷现在主要适用的是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则上,结婚后再离婚,是无需返还彩礼的,只有上述三种特殊情况,才可要求返还彩礼。此案明显符合第二项与第三项,小孙与小美婚后没有共同生活,且小孙支付的彩礼令其家原本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也正因此,法官判定,小美返还彩礼。在实践中,法院对返还尺度进行掌握的依据主要集中在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是否怀孕、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最终酌情判定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赠与财产一旦完成交付,除非有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能撤销。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要严格区分彩礼和一般赠与。本案中法官明显认为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小孙对小美的一般赠与行为,已经交付,无需返还。办酒席的钱已经消费,酌情考虑后判定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