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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高峰挤地铁,受伤哪说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北京地铁早高峰到底有多拥挤?相信每一位地铁“通勤族”都深有体会。一本网络热搜的“北京地铁生存手册”足以证明这场战争的残酷,肆无忌惮的“吃货”、旁若无人的“激情戏”、弱柳扶风“软骨病”、来势汹汹的“大包裹”、耿直不屈的“抱杆党”、滴水不漏的“守门员”等等,形形色色的人群都在这场战争中奋战着、抗争着!
但与此同时,由于客流压力过大,地铁高峰时间的拥挤也成为目前一个迫待解决、且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地铁受伤事件层出不穷。那么,在挤地铁的过程中受伤,我们究竟应该去向谁追责呢?

【案例】
      孙伯是个老实人,退休老来清闲喜欢逛个花鸟鱼虫市场。2015年8月7日早上7点左右,孙伯进入地铁1号线四惠站,打算乘坐地铁去十里河市场逛逛。此时正值早高峰,站内乘客流量很大,第一列地铁进站,孙伯也深知自己年岁较大,唯恐受伤,并未和他人拥挤,而是留在了站台前排等待下列列车。两分钟后,下一列车进站,还没等列车停稳,孙伯已经被身后的人群拥到了车门边,不料车门打开瞬间,没等孙伯反应,便直接被人群挤入了车厢内,一头趴到在地上,当场晕倒。事后,站台工作人员联系120对孙伯实施了抢救、送医。经诊断,孙伯轻微脑震荡、右手小臂骨折。

      孙伯认为自己在乘车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受伤,而地铁公司作为运营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地铁公司则认为,孙伯受伤是被身后乘客推搡所致,属非特定人群所伤,并不是地铁公司所致,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且事发时地铁已经停止,并未开动,因此该公司在运营中不存在瑕疵。且早晚高峰期间,地铁站台上都设有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对上下车人流进行疏导、维持秩序。

     由于协商未果,遂孙伯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经审理法院认为,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事发生在上班高峰时段的换乘站,客流量巨大,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孙伯1万余元。

【律师提示】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乘坐公共交通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
二、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
三、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
此外,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