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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美平日工作比较繁忙,经常加班,总觉得亏欠家中老人和孩子,遂与老公商量,决定利用十一假期带小美父母及孩子去海南游玩。9月15日小美与某某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旅游内容为自由行——亚龙湾1号别墅双飞5日游。时间为10月1日-10月5日。旅游费用共计24900元(含往返机票及住宿费用,成人每人5550元,儿童4700元)。合同约定原告未在行前7天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其中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内容为因旅游行程涉及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双方均可在临行前通知对方解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后返还旅游者。因为十一黄金周期间旅行社所预定的酒店一旦订房,已预付房费的房间不接受任何变更和取消,小美在签订合同时,也签订了此行程单接受了此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全部的费用24900元。9月29日,小美查询亚龙湾周边的天气预报,发现未来一周都将是持续的暴雨天气,不适合旅游,遂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旅行社将已购买的机票进行退票,4张成人票的退款金额为833.2,儿童票的退票金额为2000元。小美认为连降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旅行社未同意,小美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旦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旅游者是可以像小美一样主张权利的,但是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小美显然理解有误,首先,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而海南多雨,十月又是海南的惯常台风季,持续暴雨的情况不是不可预见的。其次,这种不可预见不是指个人,而是全社会对此种情况均不可预见,并不以个体的认知差异为依据。最后,不可抗力有程度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可抗力”程度的理解应为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宾馆饭店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以及我国政府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信息等,致使旅游目的无法实现。而关于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可参见2007年中国气象局公布实施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二、暴雨预警信号: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红色预警最为严重,橙色其次,都有具体的标准。而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由此可见,法院未支持小美的主张是有充分理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