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学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生活中,人们对所遭受的民事侵权有很多回应与解决的方式,但是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国法律对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严格的规定,权利人必须依循。具体如下:
(一)停止侵害;
      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二)排除妨碍;
      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情形,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主要施用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三)消除危险;
      当自身财产、人身存在因他人经营活动或管理财产不善等情况遭受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恢复原状;
      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六)修理、重作、更换;
      适用于合同关系。如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适用于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情形,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八)支付违约金;
      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及及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十)赔礼道歉。
      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及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