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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能限制买房一方不得再将房屋出售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老王在胡同里生活了一辈子,与这处平房感情深厚。因为缺钱,老王无奈的将房子卖给远房亲戚小宋,并进行了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老王转移平房的所有权给小宋,但老王为了能够经常看看平房回忆过去,小宋购买后不得出售”,并约定了违约金。后来小宋私自将平房卖给赵哥,并进行了登记。老王得知此事,悲愤交加,认为小宋未经允许出售房屋,破坏了自己一生的回忆,其与赵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赵哥重新将平房所有权移转给小宋,并要求小宋支付违约金。小宋、赵哥均不同意。老王询问律师意见。

【律师意见】
       根据《物权法》,出售是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内容,所有权属于物权之一,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故所有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本案中,小宋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登记,取得所有权,享有出售的权利。虽然老王与小宋的合同约定了不得出售,但该条款只能产生合同效力,不能形成对宋某所有权内容的限制。

      所以,小宋出售平房合法,小宋与赵哥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故赵哥依法取得了平房的所有权,而老王无权要求赵哥移转所有权。但小宋出售平房的行为违反了老王与小宋的合同约定,老王可以向小宋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