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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和量刑标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