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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员工结婚,必须任选一人离职,合法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上个月,某广告公司员工小美刚与任职于同一家公司的男友小强结婚,这个月就遇到了糟心事,两人均收到了人力资源部的通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夫妻双方不得同为公司的员工,请两人选择一人辞职“。不愿惹麻烦的小美考虑到先生的前途,不得不”为爱辞职“。

      目前,不少公司都存在类似的规定:夫妻二人不得同在一家公司任职,或同在一个公司任职的两个人结婚时,须有一方“为爱辞职“。这项规定合法吗?

【律师解析】
       企业方大多会对此解释为:“不鼓励员工结婚,是为了保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夫妻双方如果在生活中闹别扭,势必将情绪带入公司进而影响工作。“
但根据《婚姻法》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恋爱婚姻自由;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应因为恋爱婚姻关系而受到不公正对待。 “员工之间不得结婚,要求已结婚的一方离开公司”的规定,明显违背了《婚姻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但因其内容违法,而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性,属于无效条款。我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就算公司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如果企业因此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了《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况,然而在同一家公司任职的员工结婚则不属于此。其所制定、执行的规章制度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员工的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