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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导读】:
       如今,版权成为一个全民时尚话题,在过去一年,中国人创造出了IP这个概念,而网络的推波助澜使网络小说IP被以疯狂高价抢购,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而中超未来5年全媒体版权被以80亿的天价拍出。在此大背景下,我们先了解一下著作权的客体(保护的对象),厘清现行著作权法的权利边际和范围。
 
1.著作权的客体: 


2.不适用的客体: 

【结语】:
       通过对著作权客体的直观了解,我们不难看出现行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较为清晰,在理解著作权的客体时,也要了解著作权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此原则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角度理解是著作权只保护对思想有独创性的表达,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思路、观念、构思、客观事实、发现、创意、发明、技术方案、工艺、方法等,这些无法通过有形的展示,也无法有形化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电视节目表、精确临摹的复制品、按姓氏排列的电话号码薄等均因为没有独创性,也不属于著作权的客体。目前,竞技体育活动、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表现也不在著作权保护对象之列。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是著作权客体还存在争论。从上述列表中,法律对时事新闻的界定也限定为“单纯事实消息”,这意味着对新闻的深度解读,独家观点等新闻延伸类节目显然属于著作权客体。了解了这些,就便于我们对著作权的归属、内容、邻接权及合理使用等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