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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编者按】
       近日,随着一篇名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的文章在朋友圈中的广泛传播,“中关村二小校园霸凌事件”几经反转不断升温。刚满10周岁,在学校遭遇“校园霸凌”的乐乐(化名),被同学用“厕所垃圾筐扣头”。事发后,孩子出现失眠、易怒、恐惧上学等症状,并被诊断成急性应急反应。然而家长称与校方沟通的结果是“老师把这个事说成是‘过分的玩笑’,还让我们大事化小,我们不能接受。”校方的声明中则明确表示“努力协调,客观、公正地处理几方家长间的相关诉求和矛盾纠纷…针对不实言论,将依法追责”,并希望事件能回归校园处理。

校园霸凌事件不是简单的“恶作剧”
       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今年5月至8月,共上报68起校园欺凌事件。此番中关村二小霸凌事件则再次引发社会对校园霸凌事件的持续关注。今年5月,国务院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11月,教育部等9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从一切为了孩子身心健康出发的角度,高度重视,主动工作,发现问题,严肃对待,妥善处理。同时呼吁每一位关心孩子身心健康的成年人,关注事件中每一个孩子的健康,特别是心理健康的疏导,教育好身边的孩子,不做有害他人的事情,懂礼貌、讲文明,为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

有效控制“校园欺凌、校园暴力”,预防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纵观近些年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事件,施暴者大多成群结伙“组团欺凌”、暴力方式让人瞠目结舌、不堪入目,如遇反抗则更加凶猛,旁观者的漠不关心毫无同情更是让人寒心,暴力在这些事件中被视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孩子的身心健康是每位家长所盼望的,应更加重视对孩子身心健康出发的教育,发现问题,严肃对待,妥善处理。纵容“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极有可能构成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  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窃
(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第2、3款的规定,对有法律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