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民事

说民事
丈夫有私生子,离婚时妻子可以要赔偿吗?2018,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离婚案件中,导致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很多种,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几种过错形式,针对无过错方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

      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于20年前结婚,婚后男方多次出轨,女方考虑婚后孩子的成长,一直容忍,后发现男方与第三者有一个私生子,男方为了给其私生子上户口,一直要求和女方离婚,李某坚决不同意。

      随后,男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男方存在过错,鉴于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6个月后,男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女方仍坚持不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问题,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将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过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考虑到离婚案件中如存在一方有法定的四种情节的,无过错方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维护合法权益,但也要注意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阶段和如果另行起诉的离婚后一年的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