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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货物风险何时转移--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去年八月,祥云厂(化名)给客户生产了一批酒盒,按照合同规定将酒盒送到了客户的生产基地,客户当场清点了酒盒数量,接收了这批酒盒。但出乎意外的是,客户还没来得及将酒盒办理入库手续,就因雷电天气引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起火事故,导致这批酒盒遭殃了不少。

      现在问题来了,那些遭殃的酒盒怎么办?是客户自己承担损失、再出钱让祥云厂追加生产,还是祥云厂承担损失、自掏腰包给客户补生产呢?

 

【律师解释
       类似货物被火烧、被水淹等导致货物没了、毁了、坏了,这样的情形叫作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买卖双方应该如何承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当然双方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祥云厂已经将货物交给了客户,客户也已经清点接收,即交付货物已经完成。虽然客户未来得及将酒盒办理入库手续,但办理入库手续属于客户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客户与祥云厂应履行的合同事项。另外,对于酒盒损毁灭失的风险转移问题,祥云厂与客户的合同中没有做其他约定,所以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从祥云厂将酒盒交给客户之时开始,损毁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客户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