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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执行监督程序后的救济途径--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宁夏xx企业因拖欠新疆xx银行2亿元贷款被起诉,银行获得胜诉判决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基层)对企业名下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拍卖,企业认为该拍卖程序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执行程序合法,企业的申请被驳回。后企业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中级)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审查后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后企业又向高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的申诉,高院受理后依然维持原裁定。

那么此时,企业还有无司法途径继续进行维权呢?
一、向最高院提起另行提起执行监督程序,存在实务履行障碍。
       区别于民事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案件经过异议、复议、执监后即在法院申诉程序中终结,理论上讲,对于高院作出的执行监督裁定不服,依然可以向最高院再次提出执行监督程序。但是在实务中,最高院的立案法官是将执监程序视作再审程序,对于已经经过高院执行监督的案件,不再进行执行监督。

二、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
        最高法、最高检于2016年出台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在法院系统穷尽追溯途径的执行案件,还可以通过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获得一次纠错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