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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支付修车费?--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王刚刚取得驾照,提出向朋友小张借用车辆出游,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剐蹭事故,将大刘的兰博基尼蹭掉了一块漆,交警认定老王全责。

     事后大刘想要主张修车费等损失,经向交警查询得知,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但实际所有人并不是老王,大刘不知道最终谁来承担自己的损失,故一股脑儿将老王、小张及保险公司均起诉到法院……
 
【律师分析】
        因老王是车辆驾驶人,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老王肯定是责任的主体之一,但小张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关键在于小张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所以,如果小张不存在上述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