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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足疗店百万装修损失谁承担?--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经营足疗店业务,该场地是张先生从部队租赁后转租给王先生,因为部队有文件清理军产房,故在双方租赁合同未到期时强制解除了租赁合同,并以租赁场地涉黄影响部队形象为由强制收回了房屋,导致王先生损失惨重,一百多万的装修费用不知向谁主张赔偿,正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应向张先生主张赔偿。
       因为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具体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张先生应该保障王先生合法使用房屋的权利,如果在双方合同期内被第三方收回租赁物,应向王先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情况王先生应以张先生为被告,以租赁合同为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主张赔偿法律依据及申请残值鉴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

释》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张先生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王先生可以向其主张装修残值损失,如果没有留存装修票据,可以向人民申请由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装修残值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