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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购房人因房价下降选择违约,需要赔偿房主损失--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遇到国家出台相关购房新政,导致房屋的价格波动,由此也产生了相应的违约行为。目前,国家通过限购、限制贷款额度等政策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价下降,导致很多购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房价下降较大,其宁可违约,也不履行买卖合同,那么购房人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张某将名下位于燕郊的房屋出售给孙某,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00万元,孙某向张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万元。随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导致房屋价格“拦腰”砍了近一半,孙某拒不履行买卖合同,不支付剩余房款。

       张某多次与孙某沟通未果,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支付实际损失人民币8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张某申请鉴定房价,该涉案房屋市价人民币120万元。经人民法院调解未果后,人民法院依据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判决孙某向张某支付房屋价格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人民法院考虑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孙某违背诚信用原则,无视契约精神,导致张某房屋无法出售,现损失人民币80万元,结合孙某已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万元,酌情判决孙某向张某支付损失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