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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大量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很多当事人搞不清楚农村宅基地与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关系,本文将对于以上两方面的问题进行专业解析。

      首先,依据土地性质的划分,我国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我国《宪法》第十条 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以上可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但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在个人财产范畴,所以在我国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法定继承。

      其次,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可以继承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并且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权虽然不能单独继承,但是可以通过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继续使用和占有宅基地,在大量的拆迁继承案件当中,无论是分家析产纠纷还是继承纠纷,都是基于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变向实现了对于宅基地利益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