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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能要求客户提前付款吗?--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今年3月份,祥云厂(化名)接了一个为期一年的纸箱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客户每月底向祥云厂发出下个月的订单,祥云厂按照客户的订单生产纸箱,于月底向客户发出当月的货物,客户在下个月的中旬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祥云厂开始组织生产,从4月底开始供货。

到了9月底,祥云厂发现,客户总是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4月的货款几经催告到了7月才付,而7月之后的货款至今未付,经过打听才知道客户外债众多,已深陷诉讼之中。现在客户打电话过来问是否发货,但经理担心货发了货款却无法收到,所以想让客户先付款再发货。

那么祥云厂是否能让客户先付款再发货呢?

律师分析:

祥云厂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祥云厂交货在先,客户付款在后。现在祥云厂发现客户深陷诉讼旋涡,说明其经营状况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祥云厂可以中止履行双方的合同,待客户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先行付款后再继续履行合同。

当然,祥云厂要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通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