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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会认定无效?满足以下几点同样有效--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关于遗嘱继承问题,我们常规可以把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分类,对于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由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我们成为打印遗嘱,那么打印遗嘱属于什么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那么就要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的,才可认定该遗嘱有效。

其次,如果有两名见证人形成的见证遗嘱以打印件方式形成,是否可以认定见证遗嘱有效,因现行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代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并未明文规定,故该类打印遗嘱并不违反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打印遗嘱的打印人必须是一名见证人,且该打印遗嘱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