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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担保行为不适用先刑后民--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20-12-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法律理论上先刑后民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涉及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应该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再审理民事法律关系,在此期间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视情况是否恢复。但是先刑后民也有例外情况,本文说明的是在有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审理的情形。

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该分别审理。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就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因此,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本文认为从主从合同的角度,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法律关系已经脱离原本的借贷法律关系,担保人应该独立承担担保法律责任,即使借贷法律关系已经被刑事立案,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担保责任也不应该被中止,关于先刑后民的例外情况还有其它种类,之后的文章再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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