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出,在现阶段不离婚的情况下,小文起草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小文和丈夫打算起草的离婚协议属于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如果现在小文和丈夫不去办理离婚手续,几年之后再离婚时,一旦小文丈夫在离婚诉讼中对财产分割事宜反悔的,法院将会判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没有生效,根据双方情况进行财产分割。
此外,假如现阶段小文和丈夫依据现在达成的房子归属于小文的财产分割意见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小文的丈夫是否可以反悔呢?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如果是签离婚协议书后在一年内小文丈夫反悔的可以起诉至法院,但是在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法院会驳回小文丈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