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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卖出后没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仍要承担责任吗?--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老刘系某东部沿海城市的土著居民,小李系在该城市的打工仔。经过数年的打拼,小李终于攒足了结婚的钱,并且从老刘手中购买了二手车一辆用于结婚。二人为了节省交易的各种税费,决定不再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先让小李开着。然而好景不长,刚拿到驾照的小李因为手潮,不幸在驾车过程中撞伤了一个老太太,且除保险可以赔偿的限额之外无力赔付。老刘对此非常担心,毕竟自己是该车辆的注册车主,于是乎咨询律师。

律师指出,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实际车主与车辆登记证上的车主不一致的情形。尤其在一线汽车限购的城市,背户现象比比皆是,此类现象更为突出。然而,无论是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原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均无需承担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车辆在本质上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通俗的讲,只要老刘把车正式交付给了小李,车辆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是所有权转移要件,这与房屋等不动产是不同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也明确说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