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不具有骗税的目的,没有造成国家损失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8年12月4日,最高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首个案例即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院在本案例中明确指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意见为各地法院审理虚开类犯罪案件指明了方向,同时也给已生效判决当事人通过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

最高院明确: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犯罪。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本批案例共6个,其中首个案例即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强为某龙骨厂的经营管理人,因龙骨厂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专票,因此,张某强以鑫源公司名义代签合同、代收款并代开具发票,某州市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张某强提起公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判后,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最终法院改判认为张某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直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被认定为行为犯,但随着指导案例的出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增加了主观目的要件和危害后果要件,也即成立本罪主观上应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需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最高院在典型案例发布中的权威观点是对刑法分则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要件的完善,这一权威意见为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提供了明确、具体、积极的指导作用。未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更多地会考量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是否行为具有骗税的目的,是否真正的造成国家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