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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应为过失犯罪--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关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

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对于该罪究竟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认知。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更为合适。

首先,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具有文理根据。从《刑法》对本罪的法条表述可以看出,本罪为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之国家规定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所引起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而对于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本身,则有可能存在明知故犯。其次,如果将本罪确定为故意犯罪,则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本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必然造成重大动物疫情,仍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也只能处以较轻的刑罚,而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所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是特别巨大的,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相应的刑罚处罚和主观罪责并不均衡。相反,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相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更为合适。第三,如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则会出现过失犯罪下的刑罚处罚更为严厉,与刑罚体系设置及逻辑不符。具体指的是,由于故意行为被认定为本罪,而当过失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后,依法则可认定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刑罚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出现了轻行为遭到重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