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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贪污贿赂罪犯服刑中的减刑问题--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两年来,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贪污贿赂犯罪者在服刑过程中减刑困难的意见反馈,事实上,这主要源于立法在此问题上的严格控制。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一般不予减刑。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这意味着,在服刑的第四年才开始将减刑纳入考虑范围。且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但如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而“重大立功”的成立条件亦有明确规定。可见,立法上对于减刑的条件、幅度、计算方式都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同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归属于监察委员会,故还要注意留置期间的刑期折抵问题。根据我国《监察法》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