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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被隔离人员逃离隔离场所,应承担什么责任?--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4-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为了阻止疫情的蔓延,国家卫健委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各省市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均采取了隔离治疗及响应的隔离措施。那么,被隔离人员擅自逃离隔离场所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防控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隔离人员擅自逃离隔离场所的行为,应当视不同的情形加以惩处,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擅自逃离隔离场所,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对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擅自逃离隔离场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并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同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擅自逃离隔离场所,但并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对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擅自逃离隔离场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但并未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仍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