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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观点丨侦查阶段,被害人可否委托律师代理?--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4-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简介】
2017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在某饭店内张某与饭店服务员李某因餐饮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张某借着酒劲抄起身边的空酒瓶砸向李某,造成李某头部外伤,当地民警出警后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受轻伤,结论为轻伤二级。张某家属咨询律师应该如何处理?律师此时能否介入?

【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于侦查阶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否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作出明确肯定,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根据民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且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不得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否定被害人有权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担任代理人。刑事诉讼专业化要求较高,被害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律师缺位,则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存在风险,且有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制裁之虞。

就本案而言,律师的介入可以促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张某在犯罪后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对自己所犯下的行为供认不讳,希望积极赔偿被害人从而争取取保候审。如能在检方批准逮捕前达成和解协议,取保候审的概率会很大。本案李某及其家属并不希望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希望获赔但不知如何操作才能确保自己的赔偿不遭受到损失。

【实务解答】
侦查阶段,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律师以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案件,一方面可以帮助被害人研究分析案件预判,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帮助被害人获得赔偿,另一方面对办案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或申诉。

【法规摘引】
1、《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发布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