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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观点丨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认定与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的关联--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4-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大家并不陌生,它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行政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也是解决当事人之间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包括三种情形: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以及同等责任。正是这种责任归类使得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认定结论是否可直接用来认定交通肇刑事责任产生了困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在确定法定刑适用情节时进一步使用了“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事故同等责任”等字眼。

事实上,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认定结论采用的是推定的责任认定方式,远远低于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且行政法规与刑法在规制交通肇事行为上有着不同的规范保护目的。因此,行政责任认定结论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依据,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书证材料用于案件审理,并在经过庭审审查后确定是否能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