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生效判决认定李某2013年欠王某借款25万元应予以偿还。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王某得知2014年李某将名下市场价值未113万余元的房产以62万元转让给其姐,诉请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李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售房予其姐,致另案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作为债权人的王某造成了损害,且司法评估认定该房屋的出卖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两者间差异明显,李某姐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在实施买卖行为时不可能不了解房屋的市场价格,同时与李某系姐妹关系,也不可能不知道双方之间的买卖系非正常情况下的买卖,故可以认定李某姐知道李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应判决撤销李某房屋转让行为。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