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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针对竞争对手违规中标的法律救济途径--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常有竞争对手违规中标的社会现象,作为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影响。一般而言,因为投标活动引起该类纠纷。针对竞争对手不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情况,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招标方对此类投标作废标处理。

该类事项属于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作出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以招标投标活动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引发的纠纷,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照上述法律、规章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予以处理。

具体而言,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若投诉后,仍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为对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对废标处理决定不服,迳直以招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