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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隐名股东持股转让必须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周文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

隐名持股本身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是,隐名股东直接转让股权往往成为受让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事由,引发争议。而且,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间于代持股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能会延伸于股权转让领域,导致股权转让关系复杂化,主要表现为名义股东否认存在代持股关系,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

一类是名义股东未经授权,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实际权利人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受让方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依法不能取得股权。

另一类是转让方转让的标的股权部分为自有,部分系代案外人持有,因转让方与案外人间代持股协议瑕疵,如份额约定不明、口头代持协议等,产生股权转让主体及股权转让款分配之争,客观上阻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

三、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隐名持股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受让股权后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转让方代受让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此类股权转让除却了通常意义上作为股权转让方主合同义务的变更登记事项,相应的,将股权代持协议项下的实际股权利益分配、股权归属等内容作为转让方的合同义务,容易引发股权转让合意是否达成,转让方一股二卖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