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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企业擅自变更办公地点,员工应如何应对,牢记以下二点!--周文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3-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用工单位的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然考量的因素。但是,用人单位有时会因为各种因素搬迁,此时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应当如何应对?

在用人单位调整新的工作地点,公司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如用人单位在同一市区内近距离搬迁,通常认定为属于一般性的变更,在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不发生变化且企业采取了合理措施时,近距离搬迁并不会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内容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工作地点合理的变化应当是被允许的。

二、如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跨省异地,在实务中通常则会认定为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内容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