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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必须执行吗,有何救济途径?--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4-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公证债权文书,就是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一般债务人不履行或是履行不适当的,不用经过法院诉讼程序审理,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必须执行吗?被执行人(债务人)有其他救济途径吗?今天小编来为你说法。

一、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不予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债务人)可以自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或是知道公证违法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大体情形主要为程序性严重违法,例如:

1、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3、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4、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二、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执行人(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主要情形为实体性事由,例如:

1、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2、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3、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律师解读:

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可以强制执行的依据,确有错误时,被执行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积极采取上述措施予以救济,千万不可麻痹大意、懈怠处理而丧失了合法的民事权利。但要注意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但若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