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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方案取舍--周计策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刑事案件代理的第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当接受被告(犯罪嫌疑人)和其近亲属委托后,辩护律师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其方案有人认为可以同时兼顾,而我认为是:兼顾并不可取,必须作出取舍,这样才能对被告(犯罪嫌疑人)权益作出最好维护,否则是不负责任的说辞。

      究其原因,首先顾名思义,无罪辩护即没有罪,罪轻辩护即有罪只是罪轻,二者本身是矛盾的,辩护时不能犯自相矛盾的错误,而且在公诉人和审判庭面前既说无罪又说罪轻让人觉得模棱两可、混沌不清。

      其次,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无罪与罪轻辩护是一种选择(单选)关系,不是一种并列(多选)关系。比如刑诉法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用了“或者”一词,而不是“和”字,如此重大的法律立法者都是字斟句酌的,尤其是对被告人、律师的权利赋予更非随意而为。对此,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对此规定是一致的。

      如何取舍要看证据,有人说得很复杂,一言蔽之就是当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链任何一方面存在问题足以影响定罪时,尽管无罪辩护艰难,但也并非少见,因此就应当坚定地努力进行无罪辩护。

      相反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的界定,此时应当选择罪轻辩护。

      方案取舍决定后,如何进行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就好办了。拿无罪辩护来说:可以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辩护,可以作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告人实施的辩护,还可以可以作被告人实施了行为但不构成罪辩护。后者又可分为几种情况,具体以事实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