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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用承担举证责任吗?--许迪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看到这里,一些医疗事故纠纷的原告当事人认为,既然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那么举证责任完全在被告医院一方,自己就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了,这实在是对法律法规的重大误读。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原告方(通常是患者或其家属)就某种事由的证明容易出现举证障碍,这是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重要因素。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因医院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有关病历资料和治疗过程等由被告医院方掌握和实施,原告想顺利获取全部证据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依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败诉的可能性极大,这意味着社会的公平原则难以得到实现。因此,需要衡量诉讼双方的取证能力强弱和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这种“距离”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距离,而是当事人控制证据的可能性),来判断是否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医院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两个方面提出证据,这意味着,与医疗纠纷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作为原告的患者方还应承担举证责任,即患者应提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两方面的证据,否则患者也同样得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作为原告的患者一方也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举证,否则,患者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