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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李彦军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自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规定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极大降低了出资人注册公司时的资金成本和门槛,促进了普通大众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但是问题随之而来。比如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没有缴纳注册资本,这时公司往往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形,若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债权人难以通过执行公司财产获得赔偿,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起诉要求公司股东在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呢?

【律师分析】
       目前公司法对上述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结合理论和其他相关法律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要求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对认缴登记制的突破,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不负有出资义务。如此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际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其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加速出资期限到期,突破了认缴登记制的规定,加重了股东个人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宜支持。

二、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1、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先通过诉讼确定对公司的债权。如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此时,股东承担的公司债务直接针对该执行申请人,而不是公司的全部债权人。

2、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如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与公司其他债务一并进行处理,不是单独偿还某个债权人的债权。

【提示】
一、公司股东可能存在的风险
        认缴登记制不代表可以随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否则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需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甚至将来公司解散或者破产清算时,未认缴的资本仍需缴纳作为清算财产进行处理,对股东而言,仍属于个人债务。建议股东量力而为,切勿好高骛远,不切实际。

二、对公司债权人的提示
       认缴的注册资本不代表公司真实的资金实力,在与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对公司资金和履约能力进行相应调查,切勿被公司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当公司不能及时偿债时,可以及时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充分利用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尽最大可能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