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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继承法:老人自书将房留给孙子,为什么不算遗嘱?--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2-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卫国老人(化名)有一子一女,分别名为王家军(化名)、王家萍(化名)。王家军有一独子名叫王卫民(化名)。

王卫国在67岁时留有遗嘱,遗嘱内容如下:在本人百年之后,将本人所有的位于朝阳区万丰家园的房屋给予孙子王卫民。文件抬头明确标明“遗嘱”二字,并在文件尾部留有王卫国本人的签名、捺印及日期。2017年3月份,王卫国老人去世,王卫民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爷爷留给自己的房屋,但其姑王家萍提出异议,认为父亲王卫国留下的不是遗嘱,该套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王家军和自己之间分配。

 

【律师分析】

本案中爷爷王卫国打算通过遗嘱的形式将房子留给孙子王卫民,其通过自书“遗嘱”的形式对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了表达,但其所写文件并不是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遗嘱只能将个人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本案中作为孙子的王卫民并不是爷爷王卫国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王卫国所书写的文件虽然名为遗嘱,但实质不是遗嘱。

 

该份文件虽然不属于遗嘱,但其内容系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中关于遗赠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在爷爷王卫国去世后,应按其遗愿认定涉案房产归孙子王卫民所有。